重磅!河南发文集中整治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问题

2020年02月28日09:34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未按标准规划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了幼儿园却改建了别的项目、建成后却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你的小区有类似的问题吗?关于幼儿园问题,河南要集中摸排整治!27日,大河报记者获悉,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意见》要求,4月底前要完成复核摸排工作并建立台账,同时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有序分类治理。

  【重点】1994年至2019年幼儿园,4月底前要完成复核摸排工作

  《意见》提出,各地政府要认真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面复核摸排工作。复核摸排范围为:1994年2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施行以来至2019年年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

  各地要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复核摸排工作并建立台账,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

  【要求】规划、建设不到位等问题,按要求进行分类治理

  《意见》提出,在摸排的基础上,要有序分类治理相关问题,将规划不到位问题、建设不到位问题、移交不到位问题、使用不到位问题分类治理。

  (治理1)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城镇小区,要予以解决

  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问题,《意见》要求,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组团相对集中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治理2)规划建幼儿园却私自改建,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

  《意见》明确,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执法,分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对批而未建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未被占用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组织开工建设。

  对私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且已完成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项目,经教育部门评估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要立即责成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并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交付。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用作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采取由建设单位缴纳罚款、政府组织就近补建的方式整改。

  (治理3)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今年12月底前移交到位

  就移交不到位问题治理,《意见》明确,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整改,限期移交。

  对闲置未移交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20年8月底前恢复原貌并完成移交;

  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幼儿园研究制定教师、幼儿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风险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到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治理4)对挪作他用的,2020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

  就使用不到位问题治理,《意见》明确,对2011年6月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目前已按幼儿园办学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于2020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对挪作他用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査处,原则上于2020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并由教育部门结合周边幼儿教育资源配备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提出配套幼儿园办学要求。

  《意见》全文如下:


编辑: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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