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少女一时冲动犯罪 改过自新一年后考上重点大学

2017年09月01日00:00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蔡民起/口述记者李梦扬通讯员闫伟东/整理

  “我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了,是本科,谢谢检察官叔叔挽救了我!”近日,被南乐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少女王某高兴地打来电话向我报喜,王某从犯罪嫌疑人到“天之骄子”的转变过程开始浮现在我的脑海。

   事情还要回溯到2016年9月份的一个周末,当时才17岁的少女王某到南乐县一个家纺店门市,准备给自己买一个夏凉被。在门市里挑选了几个品牌,因为夏凉被的价格比较高,王某身上带的钱不够,不打算买了。门市老板觉得这单生意要“黄”了,就冷冷地说:“你挑过来挑过去,到底买不买?”随即去接待其他顾客,不再理她了。“我是来买东西的,顾客就是上帝,你怎么是这种态度?”王某感到自尊心受到了打击。她发现老板正在接待其他顾客,没有注意自己,老板的手机、钱包就放在吧台上,离自己不远。一种奇怪的想法不可遏制地出现了。王某报复心作祟,顺手将吧台上的钱包和手机偷走,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手机价值1000余元。老板在送走其他顾客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和钱包不见了,就拨打110报警。民警通过查看门市监控,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是王某,到王某家中将其带走,并当场查获手机和现金等赃物。

   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对一时冲动犯的错误后悔不已。随后,王某被刑事拘留。王某在外打工的父母得知她涉嫌犯罪后非常震惊,随即从外地返回家中。经过多次和受害人协商、赔偿了损失后,得到了对方的谅解。王某暂时被取保候审。

   此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领导分配由我为主承办此案。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后陷入深思:王某盗窃的数额超过盗窃罪立案标准不多,况且她正在上高三,面临高考这一人生关键点。应该对她全方位调查一下,如果是一个可以挽救的人才,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尽量挽救,使其能够参加高考、不抱憾终生。我按照法律程序对王某展开了社会调查,先后到王某所在村、辖区派出所和就读学校走访调查。我通过社会调查发现,王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在校高三学生,正积极备战2017年高考,家长、邻居、老师、同学都反映王某学习成绩优异,平时为人随和,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发生盗窃犯罪的事情非常突然。

   “王某确实是一个可以挽救的人才。”调查后,我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在对王某讯问后,王某说起这件事后悔不已、痛不欲生,多次请求帮帮她,让她参加高考,让她改过自新。王某的表现更坚定了我的想法。

   “王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盗窃数额不高,又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强烈;王某的父母已经赔偿了被盗门市的损失,得到门市老板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利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法律措施达到挽救王某的目的。”于是,我依法提出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检察长在认真听取我的汇报后,采纳了我的意见,作出了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决定同时对她开展心理矫正教育。

   今年5月6日上午,我代表县检察院向王某及其监护人宣布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同时特邀心理咨询师到现场,对王某开展心理矫正教育。王某说:“我知道了自己一时冲动会产生什么样的代价,明白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意味。我一定会按照检察官和心理咨询师教导的方法,以这次宣布附条件不起诉为起点,树立信心,认真复习准备高考,圆自己的大学梦。”

   在对王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后,我再次来到王某所在学校,见到了王某的班主任老师,说明了王某的不起诉记录将被封存,对王某的入伍、就学、工作没有影响。这次犯罪经历对于未成年的王某不会打上“罪犯”的烙印,请学校不要对王某另眼相待,要鼓励她和其他高三学生一起冲刺高考。

   6月7日,王某顺利走进高考考场,并且不负众望,考出了628的高分。后来,她收到了一所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一扇敞亮的人生大门已为她打开。

编辑: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