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最新监管办法来啦!

2017年11月14日09:57

来源:光明微教育

  教育部、人社部日前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等。

  小编带你来看看,这份文件的重点都有啥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评审工作

  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葛道凯:

  职称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如何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循环怪圈,如何确保职称改革风险可控、有序推进、达成预期成效,关键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因此,放权是手段,目的是促进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自主办学。放和管是车子的两个轮子,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车子才能跑起来。

  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

  这也意味权力下放的同时,高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由于经验等方面不足,采取联合评审或者委托评审方式,最后的责任依然是高校,而不是被委托机构。一方面要求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委托机构的一些忧虑,使其能够更加开放地接受委托评审。

  监管内容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以下要求的情况:

  (一) 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内容是否落实;

  (二) 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

  (三) 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四) 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

  《办法》既规定了高校职称评审权力的边界,也为权力编织了“制度的笼子”。《办法》要求高校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出台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有关材料档案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过程可追溯,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全过程都纳入监管范围,严惩评审专家和高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实行警告、立即整改、暂停资格、收回资格和责任追究等惩处措施,确保了高校自主评审的公正。

  监管方式

  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吕培明:

  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被引入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之中,无疑加强了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的力度。社会参与有助于评审工作健全规范、查缺补漏,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可增强公众及参评教师的信任感与认可度。其次,公众对于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认知与舆论也会影响到高校的社会声誉。对于高校自身而言,公开公示制度可行性较高,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入监督体系,完善评审工作的同时,又保持良好的社会反响。

  惩处措施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江吉彬:

  《办法》明确了“放管结合”的保障机制。构建高校自律作用机制、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与客观。

  (一)树立正确导向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评审专家“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有利于高校建立公平的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严肃违纪查处

  个人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与惩处。同时明确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高校,要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


编辑: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