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发文支持企业办职业学校 部分支出可抵税

2018年02月22日10:32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 据教育部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办法》突出促进、规范和保障三个关键词,明确了校企合作是指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提出了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规定了校企合作组织形式、主体资质、合作形式、各方权责、协议内容、过程管理等内容;明确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形式合作;明晰了国家在促进跨区域校企合作方面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教育、财税、用人和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提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规定了教育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等内容,规定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各层面的校企合作管理运行机制和职权分工。

  今后,教育部将继续落实好国务院2014年《决定》,按照近期国办印发的《意见》和六部门印发的《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持续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相关研究,不断完善国家职业教育标准体系。

编辑: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