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走红 版权保护从何着手?

2019年01月16日11:28

来源:新浪

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崛起,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中最突出的现象。与此同时,短视频行业的侵权行为频发,互联网版权的侵权重灾区,正在转向短视频领域。尽管多家短视频平台不止一次地被有关部门约谈,但短视频内容乱象仍然屡禁不止。

就在不久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正式宣判。法院驳回了抖音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有人士抱有积极看法,“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对于短视频的版权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该事件凸显了公众对短视频版权的重视,此前很长时间人们版权意识淡薄的时代要过去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案件对于认定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有助于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整个短视频行业的发展。”

繁荣背后的侵权行为

当前,各式自媒体不断涌现,可谓百花齐放。其中,短视频以拍摄成本低、内容吸引人等优势迅速在各大平台走红。短视频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时间成了不少年轻人的创作热点,在各大平台的支持下,人人都可以拍摄,上传短视频,来分享自己的故事或见闻等。但是创作热情上来之后,加上一直以来人们的版权意识不足,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然而许多人不知道何为侵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导致行业乱象丛生。

“与微电影、直播相比,短视频具有制作简单、参与性强、鼓励传播的特点。”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

“在‘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明确涉案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即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李旻表示,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的短视频都可以构成作品,因此,该案件完善了“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的裁判标准;另一方面,在短视频火暴的当下,版权问题也日渐凸显,该判决对短视频独创性的肯定,毫无疑问将激发广大用户的创作热情。

关于目前存在的短视频侵权的行为,赵占领律师分析说:权利人创作的短视频被他人直接上传至视频分享平台,或者被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并公开传播,或者被他人通过电商平台、网盘等途径传播或售卖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从产生侵权的视频类型看,目前短视频领域中最主要的侵权形式是一些聚合平台未经许可将他人视频作品拆分为若干片段,向公众提供。比如从影视、音乐作品中截取片断,比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视频内容也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例如,电影《芳华》在电影院上映的同时,有一个平台上就可以找到近50个关于《芳华》的片段,加在一起时长约占整部电影时长的四分之一。

除了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把短视频“拼凑”成长视频的侵权方式也同样存在。只是这种情况目前还未成为行业主流。

“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主要看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且需要结合视频的类型来判断。在特定主题和素材限制的情形下,短视频的创作空间相对有限,体现出独创性的难度较高。但是,短视频的独创性与其内容自身的长短没有必要关系。”赵占领说道。

“旧”法加新规

如何看待短视频在《著作权法》等现有法律中的适用性至关重要。

“短视频是否有独创性,是否有版权以及如何保护,这是短视频版权相关的核心问题,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目前来看,基本上能够解决短视频相关的版权保护问题。”赵占领说道。

也就是说,判断原视频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保护短视频的版权至关重要。有一些观点认为,可对短视频分门别类,如以视频长短界定视频在法律意义上是“作品”还是“制品”。按照视频领域不成文的惯例,传播5分钟以内的视频就属于合理使用。

而目前短视频版权诉讼中,另一种常见的争议就是,部分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免除责任。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平台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平台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李旻指出,目前阶段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虽然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对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对原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对短视频的版权保护存在不足。因此,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事实上,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特别是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整治,是“剑网2018”的重点之一。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通过整改,短视频版权保护环境取得显著改善。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针对短视频平台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对短视频内容管理做了规范。

《规范》指出,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同时,《规范》明确,即使是版权方发布的视频作品,如果没有得到授权,转发作品也是被禁止的,属于违规行为。

业内认为,此次新规的出台,也能正向激励用户创作更多优秀原创内容,有助于短视频产业获得良性发展。

平台应肩负主体责任

如何推动短视频侵权乱象得到改善?受访人士认为,平台应该在治理过程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业内表示,目前短视频还是新兴行业,仅仅依靠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管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同时相关平台也应该负起其主体责任,对于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各种短视频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平台可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构建版权库;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引进先进的内容识别系统,对比上传视频与版权库视频的相似度,与该片源有关的、未经授权的作品将由系统屏蔽。”李旻说。

赵占领表示,“短视频分享平台对于用户未经授权擅自上传他人拥有版权的视频,一般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即当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后仍未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则承担连带责任。当然,短视频分享平台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时除外。”

此外,赵占领还补充说:短视频不同于影视剧等长视频,因为短视频的制作门槛较低,权利主体类型更多样,普通个人完全可以自己录制并拥有版权,因此,即使存在着分类,一般也不能认定为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构成明知或应知。但是,如果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编辑、推荐,则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应知。这也就要求短视频平台在产品模式上应做好设计,并尽到与其商业模式、产品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业内建议,目前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频发,执法难度大,应当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体系。同时,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快速授权系统、原创视频维权系统等,各企业在投诉时,可以提供更加精准的权属证明等投诉材料。

那么个人面对自己的短视频被侵权应该如何做呢?“短视频的权利人遇到被侵权时首先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向平台进行投诉,必要时可以选择诉诸法院。”赵占领说。

李旻建议:“个人遇到侵权时,首先应当保存侵权证据,如进行截屏、录屏等,最好是对证据进行公证;随后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除传统法院外,还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起诉。”(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赵碧 实习生 刘昭报道

编辑: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