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解聘教师应依法实施

2026年04月01日07:56

来源:中国教育报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8日,某民办幼儿园园长王某某在门口晨检,一名小朋友将手提塑料食品袋(巧克力,价值6.16元)送给王某某并主动拥抱。当天,王某某将巧克力分享给他人。9月15日,幼儿园作出相关处分公告。幼儿园举办者陈某向王某某表达了理事会将其调岗到分园担任园长或者继续留在该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的处理意见,但遭其拒绝。后理事会对王某某予以开除处理,并在年度考核中将其评定为不合格,理由为收受家长幼儿礼品。9月21日,王某某就解除劳动关系等事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幼儿园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幼儿园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案例解读黄路婷

  民办教育机构在教师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教师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审慎行使用工管理权,切实维护教育行业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一,民办教育机构应精准把握法定解聘条件,善意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存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教育机构可依法对其解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聘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民办教育机构解聘教师亦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如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王某某不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定解聘程序,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应制定并公示合法合理规章制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一是调查核实教师行为,确保解聘事由的真实性。民办教育机构需明确教师存在《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解聘情形。二是告知教师解聘的事由和依据,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采取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直接以公告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存在程序瑕疵的。三是作出书面解聘文书,明确解聘日期和理由。若民办教育机构与教师的聘用合同中包含关于解聘的特定条款和程序,学校在解聘教师时还需考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保解聘决定的合法性。

  第三,健全对违法解聘行为的权利救济,切实维护教师待遇与社会地位。广大教师在增强廉洁从教意识的同时,亦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积极主动进行协商。民办学校教师若遭遇违法解聘,可通过工会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与民办教育机构协商,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诉求。二是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民办教育机构在违法辞退教师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教师可参照王某某的做法,首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解决自身与学校之间的解聘纠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教师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寻求行政救济途径。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教师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可向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解聘程序的合法性。(黄路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编辑:王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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